“機器”寫文章,有著作權嗎?
機器人寫的新聞稿、大數據軟件生成的報告有沒有著作權?12月5日,一家律師事務所就為此和百度在互聯網法院打起官司。
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稱,其是《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》的著作權人,于今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報告。9月10日,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,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布涉案文章,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,百度還刪除了署名,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。律師事務所認為,百度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,要求百度賠償1萬元及相關的合理支出費用。
百度認為,KUKA機器人示教器維修,涉案文章不具有獨創性,其是采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的,并非由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的,故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。百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求。該案將擇日宣判。
菲林律師事務所與百度的糾紛案引出一個普遍問題:機器人的創作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呢?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認為,創作作品的只能是人,也就排除了動物、計算機和機器人等。因此,由計算機軟件、機器人創作的作品,不能定義為法律意義上的作品,因此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。劉銘指出,著作權強調的是人的能力,如果創作過程中,庫卡機器人,以人為主,機器只起到輔助作用,庫卡機器人何服電機維修,如輸入、翻譯等,此類作品最終體現的是人的智力成果,應視為作品。如果只是一鍵操作,由機器完成數據抓取、拼接等工作,人在此過程中起到的作用微弱,那么就不能視為作品。